机构部部函〔2005〕18号《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1-17 06:44:15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机构部部函〔2005〕18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月15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1〕1号)









各证券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认可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向机构监管部提交证明其符合《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短期融资券基本条件的材料,包括:

(一)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目的、偿还安排、资金用途、最近三个月公司净资本情况等内容;

(二)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情况、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

(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包括自有资金运用与代理客户管理资产业务的分离管理情况,中后台的建设及其对前台运作风险的控制情况、公司合规经营的承诺;

(四)公司采用有关规则对资产负债的估值情况;

(五)公司对股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情况;

(六)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公告的复印件。

二、机构监管部按照《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证券公司提交材料进行核查,向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出具认可函件。

三、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中,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通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和规范发展类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时可以不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

四、各证券公司应遵守《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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