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办发〔2021〕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物办发〔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本局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健全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
2021年1月4日
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文物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中负责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健全文物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健全文物统计管理体制,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进一步提高文物领域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建立文物领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员工作责任体系。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履行指导责任,本部门领导班子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体责任。
其责任是: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文物统计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贯穿于文物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各项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各项文物统计调查工作。加强对文物统计工作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保障必要统计经费和技术装备,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六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其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定期听取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文物统计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下级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班子成员中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责任是: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落实分管领域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健全分管领域各项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领域及时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八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其责任是: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九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统计数据真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通过采用实地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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