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29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79-2016)【全文附高清无水印PDF版+DOC/Word版下载】
标准编号:建标179-2016
标准名称:养老机构老年人护理常见风险因素防控要求
发布日期:2016-12-22
实施日期:2017-06-01
简介:为加强和规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 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中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是指设立在县(含县级市、市 辖区等)一级的社会福利设施,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孤儿和城市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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