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5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要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9月3日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全文附高清无水印PDF版+可编辑word版下载】
标准号:建标109-2008
标准名称: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2008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
主编部门:教育部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简介: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创建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校舍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学校建设水平,促进办学条件均衡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及以下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第四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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