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22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编制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小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全文附高清无水印PDF+可编辑Word版下载】
标准编号:建标148-2010
标准名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2010-12-28
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
主编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简介: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确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小城镇中建设规模小于10000m³/d的污水处理工程。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是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编制、评估和审核(含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四条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选址、处理程度应根据城镇建设现状、地形特点、排放水体的条件和环境要求确定。配套污水收集管渠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遵循“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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