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人民法院法庭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年9月7日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全文附高清无水印PDF版+可编辑Word版下载】
标准号:建标138-2010
标准名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发布日期:2010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简介: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 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 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 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 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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