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财务发〔2015〕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2-05 00:38:41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卫办财务发〔2015〕39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有关要求,推动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规范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级医院经济运行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nhfpc.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医院开展成本核算既是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也是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提出的重要任务。规范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统一核算口径,提高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仅可以强化医院内部经济管理,有效控制盲目扩张,提高运行效益,同时还可以集成医院内部及医院之间的多信息系统资源,实现一体化信息管理,为政府部门制订医改政策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将推进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工作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点考核内容,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制订完善的工作方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有效开展。

二、多措并举,大力推动

各地要综合考虑县级医院的性质、规模、类别、财务管理基础等多种因素,稳妥推进,切实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成立专家组,帮助县级医院解疑释惑,指导县级医院按照《操作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要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医院在科室成本核算和按诊次、床日核算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按病种、按项目核算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成本核算工作取得实效。

三、规范管理,推动成本核算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积极开展成本核算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力量开发或采购符合本地成本核算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将县级医院现有HIS、RIS、病案、人事、财务、物资、资产、供应等管理信息系统与成本核算软件有效衔接,实现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区域间、医院间信息可比性,推进成本核算信息系统互通互融。

四、加强利用,规范建立分析报告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成本核算数据分析和利用工作。县级医院要充分利用成本核算数据,加强成本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医院内部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定期将成本核算结果上报主管部门;要将成本核算结果与医院绩效考核、预算管理、奖金分配、评奖推优等工作有机结合,推动成本核算工作全员重视、全员参与。省级及以下卫生计生和中医药行政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对县级成本核算数据的分析利用,为本级政府制订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为分析本地区县级医院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提供评价依据。

已经开展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的地区,应当参照《操作办法》进一步完善本地制度规定;未开展的地区,要按照《操作办法》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和管理制度。省级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分析报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务部门。






附件:县级公立医院成 本核算操作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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