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13〕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2-19 03:23:0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综发〔2013〕68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2月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21〕12号)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8月31日前,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应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2013年年检信息报表,即《2012年境内主体境外投资出资情况表》(见附件1)和《2012年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见附件2),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上述纸质报表,但应留存备查。

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内非货币(含实物、无形资产)和境外解决方式(含境外产生利润、境外债权转股权)出资的,应向外汇局提交出资情况说明函,并承诺真实性。

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年检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年检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为年检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系统指定年检责任股东,境内投资主体可登陆系统查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年检数据质量,加大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明确数据质量控制目标和方法,加大对年检报表数据质量及工作合规性审核的抽检力度,切实提高年检数据质量。

四、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年检中的信息调研与数据分析工作,重在实效、力求简练;应重点分析以境内非货币和境外解决方式出资的相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出资确认管理和数据统计积累经验;应重点分析最近三年新发生境外投资项目的中方权益变动情况,了解境外投资收益情况,并从外汇管理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应强化对企业年检数据以及业务合规性的分析,及时掌握辖内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流动态势以及外汇指定银行的合规性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核查与监管工作。

五、2013年年检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8月31日。9月15日之前,各分局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集中告知等方式催检年检责任股东,以提高参检比率。年检责任股东所在地外汇局为催检责任分局,催检责任分局应在催检截止日(9月15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应检未检企业在系统中设置为业务暂停状态,并将应检未检企业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以下简称资本司)。

企业在催检截止日后申请补检的,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参检,所在地外汇局可在企业出具相关说明函后为其办理补检,并在系统中将其恢复为业务正常状态;否则,应待管理检查部门查处后方可为其办理补检,并在系统中将其恢复为业务正常状态。对于初次未按规定参检且无合理理由的,可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查处。

六、各分局应认真做好年检总结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报资本司。年检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检总体情况、境外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境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境外投资出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七、为进一步明确年检工作重点,提升年检工作绩效,资本司制定了《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指标》,另行发布,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年检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本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2年境内主体境外投资出资情况表(略)

2.2012年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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