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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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顺利实施,提升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的能力和水平,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我们制定了《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举报文书为价格主管部门接收、办理、反馈价格举报,受理、处理价格投诉以及答复价格咨询时使用的文书的总称。

二、按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要求,价格举报实行编码管理,价格举报文书不再编制文号。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价格举报予以立案调查的,价格举报文书作为案件来源材料归入价格行政处罚案卷。

四、本文本为示范文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进行更改、增补或者删减。

五、本文本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价格举报文 书示范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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