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办经调〔2002〕672号《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4-09 01:58:20
关于企业使用"平价"等价格术语是否属于价格欺诈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计办经调〔2002〕67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企业使用"平价"是否违反国家计委15号令的请示》(厦价〔2002〕综字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六条第四项所称价格表示,是指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术语、概念或说法。对于"平价"、"特价"等价格术语,只要企业明确其特定含义,做到有依据或有比较标准,并对消费者予以明示,这些价格术语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不得滥用或乱用。
特此函复。
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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