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4-10 03:12:3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优先安排运输仪器化公证检验大包棉花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办经贸〔2006〕277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为促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大包型棉花优先安排铁路运输。具体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局(所)、各铁路局:

为促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行,决定对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大包型棉花优先安排铁路运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大包型棉花,是指按照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要求,采用国际通用棉包包型(227公斤)包装,逐包编码,由纤维检验机构进行仪器化包包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棉花。

二、各地纤维检验机构要及时向当地铁路部门提供本地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情况。

三、铁路部门根据纤维检验机构和企业提交的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优先安排发运。

请各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服务,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优先运输的优惠政策,促进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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