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8〕11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发〔2008〕119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强化对保险中介市场风险的管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保监会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监局负责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许可证期满换发的申请。各保监局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审核换发申请,有分支机构的,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的意见。决定准予换发的,应及时为其颁发新的许可证;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不予换发的决定。
二、保监局负责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设立后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需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保监局形成审核意见后,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保监会,保监会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保监局应及时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如保监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保监局,由保监局回复申请人。
保监局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类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同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各保监局在对保险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时,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抄报保监会中介部,并抄送相关法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作为许可证期满换发以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参考;保监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证期满换发和是否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保监会中介部内网行政审批栏目。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报告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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