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9〕1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6-29 04:47: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保监发〔2009〕1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业务结构调整,加大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力度,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重要意义。保持科学合理的业务结构是人身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将业务结构调整工作与防范化解风险紧密结合起来,与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服务水平紧密结合起来,与转变发展方式紧密结合起来,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紧密结合起来。

二、鼓励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培训、销售和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配置资源,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定期寿险和有效保额不低于10倍期交保险费或2倍趸交保险费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有效保额是指在各种给付条件下该保险产品的最小给付金额。

三、鼓励各保险公司强化长期储蓄型人身保险产品的长期储蓄功能。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不得短于5年,鼓励发展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四、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以鼓励消费者长期持有保单,或鼓励消费者持续交费。

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其首次给付时间应不早于第5个保单年度。

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五、各保险公司应科学估计负债现金流,按照负债情况合理配置资产,做好资产负债匹配工作。公司设计产品时应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的资金运用能力,配置资产时应实现资产回报率与产品预定的投资回报率相匹配,并充分考虑负债所需现金流的时点与金额。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科学、高效、贴近市场的产品创新与开发管理机制,加强自主创新和专业化经营,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在“三农”、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的发展,进一步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小额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发展满足社会大众多样化需求的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

七、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加强消费者教育,宣传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帮助消费者根据自身的保障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购买合适的人身保险产品。

八、业务结构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制定中长期业务结构调整规划,并纳入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之中。制定规划时,各保险公司应明确结构调整的阶段性目标和措施,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保持各类产品、各销售渠道的相对均衡稳定,有效抵御各类风险,推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应遵循寿险业经营规律,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推动公司增长方式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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