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6〕4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7-02 11:52:3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发〔2016〕4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证保险监管,完善信用保证保险数据统计,我会研究制定了《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指标、口径及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本制度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6年9月开始报送2016年8月报表。



统计工作联系人:葛亚莉、葛士桂  010-66286239

创新系统管理员:孙思  010-66286832

创新系统技术服务:刘文立  010-66286110

屠晓东  010-66288379





 

中国保监会

2016年6月4日







附件:

保监发46号印发文件附表1.xlsx

保监发46号印发文件附表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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