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09〕66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7-03 21:51:39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厅发〔2009〕6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保监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规范实施行政处罚,促进依法行政,现就新保险法施行后,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保险法施行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新保险法施行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除本通知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新保险法施行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照新保险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三、新保险法施行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照新保险法也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依照新保险法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请各保监局按照通知要求,合法、适当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请认真研究,并可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我会法规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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