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10〕47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7-03 21:56: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厅发〔2010〕47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全面了解保险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保险业境外机构的经营情况,为及时分析保险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趋势、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我会决定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对象

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的对象是国内保险机构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并且拥有或控制其10%或以上股权的各类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包括境外子公司(一级子公司,不含子公司的下属公司)、分公司、联营公司、代表处和办事处等。

二、统计调查内容

(一)境外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股权投资情况、员工人数等基本信息(详见附件1);

(二)境外机构的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资产总额等业务、财务信息(详见附件2)。

三、统计调查频度及报送内容

调查频度分为年度和季度。

(一)年度报送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附件1)和业务、财务信息(附件2),时点指标的调查时点为当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时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保险机构均需报送年度报表,没有境外机构的公司应回函说明。

(二)季度报送的内容为业务、财务信息,时点指标的调查时点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时期分别为1月1日至3月31日、1月1日至6月30日、1月1日至9月30日、1月1日至12月31日。

没有境外机构的公司无需报送季度报表。

四、调查数据口径要求

调查采集的财务数据均需按中国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其中,年度报数据为年度决算数据,季度报数据可以不经外部审计。

财务数据币种折算按《关于印发<保险外币统计币种及折算汇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26号)规定执行。

五、报送时间及方式

各公司应将填报完毕的调查表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文件上传-其他文件”上传方式报送至我会,同时上报加盖公司印章的正式书面材料。

年度数据的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季度数据的报送时间为季后2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顺延。

六、报表下载

请各公司登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在“公告板”下载附件(调查表电子版),并严格按照原表格式填报数据。请集团公司下载附件后及时提供给不能直接登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保险子公司。

七、其他要求

(一)集团(控股)公司负责汇总上报整个集团对外直接投资和境外机构的经营情况,各子公司不再另行报送。

(二)友邦各分公司情况由友邦上海统一汇总上报。

联系人:朴雅琳

联系电话:010-66286568





附件:【点击下载

1、保险业境外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一);

2、保险业境外机构经营情况调查表(表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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