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12〕64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微博推广及后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7-03 22:16:32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微博推广及后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厅发〔2012〕6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2012年3月,保监会保险消费者保护局正式在新浪平台开通了名为“保险消费者知识园地”的机构认证微博,目前粉丝数量已达8万。为了进一步发挥教育微博在普及保险知识、引导理性消费、服务广大群众等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宣传推广,扩大微博的受众群体

微博目前在我国已拥有近3亿用户,成为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来源之一。通过新媒体将保险知识和理念更广泛地传播给公众,是我会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的重要途径。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教育微博的宣传推广工作,将其纳入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体系,统筹安排、精心谋划。各保险公司可采取在机构网站设置微博浮标、在各种宣传品上印制微博标识等形式进行宣传。各保监局应督促、整合监管机构、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的消费者教育资源,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教育微博在区域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鼓励各单位机构微博和职工的个人微博关注教育微博,可以适当转发微博内容。各单位微博和个人微博在发布相关内容时,可使用“@”符号功能,加入教育微博链接,发挥微博媒体裂变式的传播优势,提升教育微博的覆盖力和传播力。

二、丰富稿件来源,提高微博的信息质量

只有拓宽微博投稿渠道、丰富微博内容、整合全行业资源,才能增强微博的吸引力,让不同层次的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从中获取有益、有趣、有价值的信息。

各单位要确定相关处室负责人或相关部门总经理作为牵头人,同时指定一名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熟悉互联网和微博使用操作的人员作为微博联系人,配合我会共同做好教育微博的组稿及评论工作。我会将定期发布稿件需求,并统计通报各单位投稿及采用情况。(稿件内容及投稿方式参见附件1)

三、加强交流互动,提升微博的服务能力

微博的生命力在于互动交流,对所发布信息的评论及回复数量,是衡量官方微博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只有保持微博双向沟通的特征,才能够了解消费者需求,解答消费者咨询,更好地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沟通交流。

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要关注和重视网民在教育微博跟帖评论的意见和建议,要对网民的评论进行恰当回复。在回复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正面引导。对微博所发布的内容进行正面的、积极的解读,引导网上舆论。二是实事求是。要结合微博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说明,回复时,要严谨、客观。三是用语恰当。要善用网络语言,充分体现微博特点,遇到有争议的话题,要化解疏导,避免使用情绪化语言。四是注重时效。各单位微博联系人应每天查看教育微博的网民评论,对于涉及本单位的咨询及诉求,应尽快予以回应。

四、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应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微博投稿及评论管理内部操作规程,明确各层级人员的职责和分工,确保信息来源的可靠性,防范虚假与不良信息传播。

(二)请各单位填写组织联络信息表,并于2012年11月5日前报送至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各保监局可结合辖区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出有关微博宣传和后援要求。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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