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2011〕129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全文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全文下载】
保监产险〔2011〕129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防范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风险,提高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监管的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我会决定建立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分析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对2011年再保险合约(包含预约合同,下同)的续转情况,从合约条件的变化及原因、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监管规范的事宜等方面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9月15日前,将合约续转情况总结、《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信息统计表)和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电子版报送我会。对于2011年9月15日后起期的合约业务,应在合约起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材料。
二、自2012年起,各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的合约续转情况总结、信息统计表和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电子版报送我会。对于4月30日后起期的合约业务,应在合约起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材料。
三、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约名称,自发文之日起,各公司新签订的再保险合约按如下规则进行命名:公司简称+业务年度+险种+合约(或预约合同)形式+“合约”(或“预约合同”),使用语言与再保险合约保持一致。其中,险种为全险种、非水险、水险、财产险、工程险等,合约和预约合同的形式为成数、溢额、成数溢额、险位超赔、巨灾超赔等。例如,2011年AA公司的英文非水险成数溢额合约,应命名为:AA 2011 Non-Marine Quota Share And Surplus Treaty;2011年BB公司的中文水险溢额预约分保合同,应命名为:BB2011年水险溢额预约合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 系 人:金学群
联系电话:010-66286227
邮箱地址:reinsurance@circ.gov.cn
附件:
1、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表一至表九)
2、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表的填写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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