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统信〔2006〕133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7-04 03:02:59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统信〔2006〕133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

为实现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确保行业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为保险监管提供决策支持,我会将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并对下一步的统计数据信息报送工作做出统一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会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以下简称“新统计制度”),并于2006年12月底,将新统计制度下发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新统计制度要求调整和切换本公司的对接系统。

二、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迟应于2007年12月底前,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完成对接系统切换的全部工作。自2008年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统一按照新统计制度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保监会信息系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信息。届时,原统计指标体系废止。

三、自2007年2月报送1月快报时起,保监会信息系统可以同时接收新统计制度和原统计指标体系的各项数据信息。已经完成新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新统计制度的要求,向保监会信息系统报送数据信息。尚未完成新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的保险公司,应按照原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向保监会信息系统报送数据信息,同时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向保监会信息系统报送新统计制度中的报表科目。尚未完成新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向保监会信息系统报送新统计制度中的报表科目。

四、未完成新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的保险公司,在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向保监会信息系统报送数据信息时,应至少报送包含总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省级分公司两级的统计数据信息。同时,应于每月报送月报(季报)的同时,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其他文件上传”的方式,报送在新、旧会计准则下,本公司统计数据差异的文字说明以及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进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实施进度。

五、自2007年2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在与保监会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测试时,应采用新统计制度进行测试。

六、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成立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应由统计负责人(公司级领导)担任,整体负责本公司新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的工作。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于12月25日前,将领导小组组长及主要联系人名单和电话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我会统计信息部。

七、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的工作,确保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数据信息。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赫军010-66288378

杜林 010-66286098

电子邮箱:tjglc@circ.gov.cn





 

中国保监会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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