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消保〔2012〕317号《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消保〔2012〕317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不断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和改进社会监督力度,促进保险业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决定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监督员的选任
(一)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保险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保险消费者的有关权益,关心保险行业的发展;
2.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能独立承担监督职责,具有与开展监督工作相匹配的经验和能力;
3.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能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从事监督工作。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社会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劳动教养的;
3.其他不适合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情形。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社会监督员:
1.中国保监会机关、各保监局、各保监分局的工作人员;
2.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
4.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开展社会监督工作的人员。
(四)中国保监会机关、各保监局应当聘任10名以上社会监督员,各保监分局应当聘任5名以上社会监督员,具体人数由各单位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五)社会监督员应当包括保险消费者代表、消费者组织代表、法律工作者代表、保险学者代表、媒体记者代表和其他社会公众代表。
(六)中国保监会机关、各保监局、各保监分局可以商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大专院校推荐社会监督员人选;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个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机关或者所在地保监局、保监分局自荐报名。
(七)中国保监会机关、各保监局、各保监分局选任社会监督员,应当提前公告社会监督员的选任条件、程序和名额、任职期限等相关事项。
各保监局、各保监分局在不违反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单位社会监督员的选任条件、程序和名额、任职期限等相关实施细则。
(八)中国保监会机关、各保监局、各保监分局对推荐和自荐人选审核确定后,正式聘任为社会监督员,并颁发聘任证书。
(九)社会监督员每届任期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职情况,可以连聘连任,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在任期内,不愿继续承担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社会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出现本通知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社会监督员应当辞去职务;出现本通知第(二)项规定情形或者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聘任该社会监督员的单位应当及时解聘。
(十)社会监督员的增补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中国保监会机关、各保监局、各保监分局应当将聘任、解聘社会监督员以及社会监督员辞职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二、社会监督员监督内容、工作方式及要求
(十二)社会监督员主要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下列工作开展监督:
1.保险合同条款是否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2.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披露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的信息;
4.保险公司履行服务承诺情况及保险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和态度、工作作风情况;
5.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包括:投诉渠道是否畅通、投诉处理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和要求办理等;
6.保险纠纷调处工作是否规范、公正;
7.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其他情况。
(十三)社会监督员还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1.收集并反映社会各界对保险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2.提出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对象是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代理机构、各保险经纪机构、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
(十五)社会监督员不具有行政执法权限,可以采取信函、面谈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聘任单位反馈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十六)中国保监会机关、各保监局、各保监分局收到社会监督员的反馈情况、意见建议的,要按照规定认真研究、分类办理:对反映的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对反映的服务问题或者投诉处理问题,要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及时整改;对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要研究吸收。
(十七)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保守国家秘密,遵循保险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十八)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公正廉洁,不得妨碍监督对象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的保障
(十九)中国保监会机关、各保监局、各保监分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为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保障:
1.定期通报保险监管政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署和有关工作情况;
2.帮助社会监督员深入了解和掌握相关保险业务知识、法律知识;
3.定期召开座谈会,与社会监督员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4.适时邀请社会监督员参加、列席有关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会议、培训、调研和宣传活动。
(二十)对于打击报复社会监督员或者阻碍其开展监督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四、社会监督员制度工作机构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工作机构,负责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各保监局社会监督员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十二)各保监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是辖区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所辖保监分局社会监督员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各保监分局应当确定社会监督员制度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十三)中国保监会机关、各保监局、各保监分局社会监督员制度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联络、选任、解聘、增补等工作,收集整理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协调处理有关事项,并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二十四)中国保监会机关、各保监局、各保监分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社会监督员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工作。
各保监局、各保监分局应当将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情况报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分局还应当报上级保监局。
(二十五)各保监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辖区上一年度社会监督员工作的情况报告,各保监分局应当按照上级保监局的要求报送辖区上一年度社会监督员工作的情况报告。
各保监局、各保监分局要认真落实本通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推进工作做好做实。
附件:保监局(保监分局)社会监督员登记表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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