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4〕25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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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保监发〔2014〕25号


全文失效,失效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积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城镇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服务新型城镇化是保险业的历史使命和重要的战略机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内涵,切实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各保监局要与当地新型城镇化工作进行衔接,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地区实际,突出特色,制定实施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并自2015年至2020年,每年1月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保险机构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贡献保险业应有之力。





 

中国保监会

2014年3月25日
 


 




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4〕4号)要求,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一)积极开展基本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衔接合作机制,不断拓宽商业保险机构受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的渠道。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投资管理服务。

(二)努力提高补充养老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积极发展与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动完善我国补充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以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为契机,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整合企业年金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年金咨询与管理服务。积极参与职业年金管理。积极发展补充工伤保险,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劳动者权益。研究探索以团体万能险和投连险等新型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补充养老保障。

(三)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继续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杠杆,推动个人养老保险发展,提高社会公众养老保障水平。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推动养老社区发展。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分担社会医疗成本。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及与健康管理等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建立基本寿险保障计划,大力发展定期寿险、意外险等保障类人身保险,推广“家有保险”活动。

(四)加快大病保险整体推进步伐。加大政策协调力度,扩大大病保险试点范围。发挥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大病保障方案,完善大病保险运行机制,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改进和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供“保障水平更高、风险管控更强、营运成本更低、服务质量更优”的大病保险服务。

(五)努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保险保障。积极开发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一揽子保险,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更好地融入城市。研究探索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为被征地农民提供长期保障。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推动建立小额保险与扶贫机制相结合的保险保障模式。发挥商业保险的机构网络优势,实现保险保障的跨区域覆盖。

二、创新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

(六)加大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力度。发挥保险资金优势,积极支持铁路、地下管网、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系统、城市配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完善对基础设施项目主体资质和增信措施的政策要求。加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发展力度,探索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公用事业收益权证券化、优先股以及股债结合、夹层基金等新型投资工具和方式,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七)鼓励保险资金支持民生项目建设。参与养老养生、医疗健康等产业的投资运营,积极争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保险机构完善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有效商业模式。

(八)深化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投资比例、范围等方面的政策,探索保险资金投资市政债券等新型融资工具,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三、发挥保险机制作用,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九)促进国内外贸易发展。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航运保险,支持国内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帮助企业提高交易效率。

(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保险机构以发起设立小微企业投资基金、投资小微企业私募债等多种方式,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十一)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等传统保险业务,服务国家产业振兴战略,支持重要产业项目发展。积极发展科技保险、绿色保险、文化产业保险等新兴保险业务,服务低碳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二)加强保险与养老、医疗、家政、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发挥保险对养老、护理等多领域就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新型城镇化就业承载能力。

四、加强社会风险管理,创新城市社会治理


(十三)协助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能。以政府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为契机,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技术、机构网络、人才队伍、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受托、承包等多种方式,努力提供收付费、投资、账户管理、精算等多种服务。

(十四)辅助政府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大力发展环境污染、公众安全、医疗执业、安全生产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市场化的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新模式。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充分利用差别费率和价格杠杆,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积极发展社会治安保险,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

(十五)推动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制度,加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健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试点,转移城乡居民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风险。

五、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促进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


(十六)努力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以主要粮油作物和畜产品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保障程度,促进农业生产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十七)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开发推广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菜篮子工程保险、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等新型险种。研究开发针对家庭农场、农业生产大户、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的保险产品,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十八)创新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推进农村基层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延伸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为农户、农企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推动农村相互合作保险试点。

六、深化改革创新,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九)加快主体创新。发展区域保险公司,发挥其贴近当地市场的优势,更好地为当地新型城镇化服务。根据新型城镇化需要,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和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探索发展信用保险机构,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结合新型城镇化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合理布局保险市场主体分支机构。

(二十)加快管理创新。加强新型城镇化保险需求研究,有针对性地探索保险新产品、新渠道、新服务和新商业模式。探索保险产品、保险资金运用与区域经济发展的联动创新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市场活力和服务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满足新型城镇化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加强保险监管创新,建立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的监管激励机制。

(二十一)加快基础建设。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增强保险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打造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高效、声誉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重点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加大网络信息等新技术应用力度,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专业、低成本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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