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厅发〔2012〕71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浏览量:          时间:2021-07-04 05:05:25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保监厅发〔2012〕71号


全文失效,失效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2〕105号,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抓紧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工作,确保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的统计和报送工作,并在该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报送责任人。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报送责任人、牵头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填报格式参见附件1)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于2012年12月24日前,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统计并报送2012年年中和2011年年底的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数据(填报格式参见附件2)。报送形式为电子版和书面签章文件同时报送,其中电子版请发送至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书面签章文件需经公司报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截至2012年6月30日开业未满1年的人身保险公司不需要报送。

四、我会已在保监会官方网站开设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满意度问卷调查栏目(问卷调查栏目网址:www.circ.gov.cn/tabid/97/Default.aspx),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主页显著位置登载问卷调查的链接,并采取有效手段鼓励客户和网站访问者参与问卷调查。

五、各保监局应于2012年12月24日前,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统计并报送2011年年底和2012年年中的行政处罚、其他监管措施和销售误导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次数(填报格式参见附件3、4)。

如有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 系 人:宫瑞光、朱翼炜

联系电话:010-66286023、66288670

电子邮箱:circ_jgc@circ.gov.cn





附件:

1.联系方式填报表


2.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


3.2011年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

4.2012年年中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报送表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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