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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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9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纳税期限由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20日内缴纳税款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契税纳税义务行为,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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