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09〕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意见》【全文失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意见【全文失效】
渝府发〔2009〕93号
全文失效,失效依据:2019年10月11日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9〕2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加快完善全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为统筹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均衡城乡医疗保障水平、整合公共管理资源,自2007年10月以来,我市结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但由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管理体制不同,部分区县(自治县)在试点工作中未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纳入同一个管理平台,给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群众参保带来不便。在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我市加快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新时期,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理顺管理职能,将新农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进行合并,是关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建立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有序推进。
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程序,对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移交的文件档案、表证账册、经办管理的软硬件和数据等材料和物品要登记造册,签字验收,确保完整和统一,保证参保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报销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二)保持统筹层次。
调整管理体制过程中,原有统筹层次不变,具体交接工作要在统筹区域内有关部门间有序进行。
(三)整体划转合并。
调整管理体制过程中,经办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进行划转合并。要保证经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完整和稳定,切实做到“编随事定,人随事走”。
(四)确保基金安全。
调整基金管理职能是调整管理体制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三、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一)统一名称。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为“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统一管理部门。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由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统一行政职能、统一经办机构、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金统一管理、分账运行的要求,将现承担新农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非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经办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划转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三)机构及人员管理。职能调整后,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衔接工作,保证移交工作中机构的完整性、队伍的整体性和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移交工作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划转合并后的经办管理机构依照《公务员法》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相关规定落实划转合并后的经办管理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
四、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为保证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体制调整和今后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保留“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原市、区县(自治县)“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保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继续按原渠道积极争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体制调整工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推动本地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要求。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体制调整工作的内容、办法、步骤和进度,规范调整和移交的各环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圆满完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调整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投入力度,人力社保(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政策和经办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全市统筹和城乡居民跨区参保就医“一卡通”,为城乡居民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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