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19〕44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二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2-01-03 00:56:12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二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保监发〔2019〕4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二期》。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6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二期






问:近日,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拟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二期(以下简称二期基金)。保险公司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如何计量二期基金的最低资本?

答:保险公司计量二期基金最低资本时,应当适用穿透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保投资二期基金在偿付能力报告日的投资情况,穿透确定持有的各类投资资产,分别计量最低资本。

二期基金穿透后各类投资资产的风险暴露,等于保险公司投资二期基金的账面价值乘以中保投资二期基金中该类投资资产账面价值占比。二期基金支持国家战略的投资,采取股权或股权基金形式的,应当计提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基础因子为0.15;除此之外的二期基金其他投资,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相关规定,计提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上款所述二期基金支持国家战略的投资包括:国家级专项基金及《国家战略性新兴行业(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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