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发〔2007〕11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2-01-08 16:08: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证监发〔2007〕11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废止4部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2〕24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精神,积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及信息披露原则

要进一步提高稽查立案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缩短案件调查周期。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熟悉监管对象,注意收集各种信息,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核查了解。一旦发生违法违规线索,应以稽查提前介入的方式,进行非正式调查。在非正式调查阶段,执法人员核实情况,收集材料,固化证据,正常行使调查权力,但不使用强制措施。在非正式调查阶段发现的不当行为,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限期整改,主动消除风险隐患,妥善处置不良后果,建立长效机制。

在非正式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分析判断,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立案,进行立案稽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在非正式调查的基础上,应制定详细调查计划,采取各种执法手段,补充完善证据,查清基本事实,形成调查结论。稽查部门要合理安排力量,严格控制调查进程,尽量缩短调查周期,不断提高查处效率。

在非正式调查阶段,上市公司原则上可不对外披露。调查人员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泄露调查情况。在接到立案稽查通知书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披露,但如果案情特殊,上市公司申请并经监管、执法部门同意,可延期披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上市公司在接到司法调查通知书时,应立即披露。

二、通报案情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被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处于特殊的敏感状态,证券交易所、当地证监局和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应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予以特别关注。稽查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或相关信息难以保密,一旦泄露会引起股价异动,或给上市公司带来严重冲击,稽查部门应通报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及时采取停牌措施,公开说明或澄清事实,防止内幕交易,确保公平披露。

要按照国发34号文的要求,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体系的作用,协调相关各方,形成监管合力。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后,应及时通报地方政府,说明主要原因,报告注意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向地方政府报告,请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消除非正常的重大不良影响。查处过程中一旦出现突发、重大事件,如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破产、关闭等,各证监局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避免事态恶化,维护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各证监局应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相互通报信息,共同维护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环境。在立案、调查、处罚过程中,如果上市公司的债权银行、关联公司等相关方面出现过激反应,应及时沟通,说明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任何以上市公司为平台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都会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都是对公司相关各方和全体股东利益的侵害。稽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

一些被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经营陷入困境,自身发展无望,股东和相关各方的利益难以保障,实施重组是唯一的出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企”的原则,如果重组方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将发生实质性改变,即“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完成有助于减轻或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在立案调查期间,并购重组可以同时进行。为保证公平、公正,保证重组取得实效,此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启动,由当地证监局提出意见后,上市公司监管部会商稽查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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