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文〔2018〕135号《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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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文〔2018〕13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现就《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为2018-2022年。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将对专项转移支付开展定期评估,并结合评估结果,对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进行调整。
财政部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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