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运〔2014〕14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交都市创建城市支持政策推进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2-04-11 19:43:5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交都市创建城市支持政策推进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交办运〔2014〕149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2年3月28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快落实公交都市创建城市支持政策,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3〕428号)要求,经部领导同意,现就推进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库。部已分两批确定了37个城市作为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并明确支持创建城市加快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包括四类:一是城市公共交通与两种及以上对外交通方式相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二是城市公共交通与城际客运站相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三是城市公共交通与城乡公路客运站相衔接的综合客运枢纽,四是适当考虑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衔接的综合换乘枢纽。部将建立统一的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的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库。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的创建城市做好项目确定和申报工作,根据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功能定位、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等。每个创建城市申报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部将根据公交都市创建工作总体要求并结合创建城市实际,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部支持政策要求的,纳入部统一的项目库。

二、做好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部投资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对于经部审核通过并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可按照部相关程序和要求,向部申请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投资补助资金。

三、加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管理。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补助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同时,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创建城市,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相关建设要求、规范和标准,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建立完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确保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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