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基础〔2002〕1969号《“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国家计委2002年10月15日发布 计基础〔2002〕1969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2年7月26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送电到乡”工程的管理,确保“送电到乡”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电到乡”工程建设要实行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光伏发电站及风光互补电站建设实行总承包商承建方式。
第二章 工程责任制
第四条 “送电到乡”工程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各有关省(区)计委为各省(区)“送电到乡”工程的行政责任单位,各有关省(区)计委主任承担其“送电到乡”工程的行政领导人责任,负责协调省(区)内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保证“送电到乡”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送电到乡”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送电到乡”工程的项目法人由各省(区)计委负责确定。“送电到乡”工程的小水电项目法人负责小水电项目的建设管理,其法人代表是小水电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送电到乡”工程的光伏发电站及风光互补电站的项目法人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并负责做好工程运行维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光伏发电站及风光互补电站项目实行总承包商责任制。总承包商由投资方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由总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及项目验收前的各项工作,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条件承担责任。
第三章 规划和设计管理
第七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规划工作由各省(区)计委组织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因地制宜、有利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会同当地政府委托有资质或工程经验的设计单位编制,由各省(区)计委负责审批。
第九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小水电项目的技术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省(区)计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负责设计,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并报省(区)计委备案。
第十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光伏发电项目(含风光互补项目)的技术方案由总承包商根据省(区)计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负责设计,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并报省(区)计委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送电到乡”工程投资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国家对“送电到乡”工程投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国家计委从国债资金中解决,地方配套资金由各省(区)计委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送电到乡”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存,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和挪用“送电到乡”工程资金。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光伏发电项目(含风光互补项自)的施工由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要按照投标时承诺的条件,与省(区)计委或项目法人签订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有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含风光互补项目)的施工管理要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或省(区)计委负责选择。
第十五条 “送电到乡”工程小水电项目的施工由项目法人负责,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通过招标选择。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监理,按合同规定和项目法人提供或认可的监理大纲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不按合同进行监理,不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送电到乡”工程小水电项目的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以及二次分包和转包等方式承担工程,严禁施工企业以包代管。
第五章 设备及材料采购
第十八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光伏发电项目(含风光互补项目)所需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由总承包商负责采购,总承包商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送电到乡”工程要优先采用国产设备和材料,严禁不具备资格的生产厂家的设备和材料进入电站运行,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条 设备和材料供应厂家要按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对其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负责,如设备和材料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将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并通报批评,特别严重的,将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二十一条 “送电到乡”工程的小水电项目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按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商要建立主要设备和材料管理档案,对各生产厂家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统一编号和标识,对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过程和主要责任人记录清楚,做到各个环节的质量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设备和材料质量事故,将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计委要加强对“送电到乡”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严格工程审计和稽察,坚决惩治腐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制定“送电到乡”工程的月报制度,对“送电到乡”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与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向各省(区)计委及时报告。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五条 “送电到乡”工程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设计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挡。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计委和各项目法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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