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2〕18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3-22 11:05:50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暂停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按收费标准加倍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1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2年8月1日起,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二、上述规定有效期3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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