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3〕10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3-22 14:14:43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2号)







中共中央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定中央党校办学收费标准的函》(中校函〔2003〕2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67号)第一条规定,现就你校研究生院、函授学院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委托培养在职博士研究生,每学员每学年8000元;

(二)委托培养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学员每学年6000元。

二、短期培训进修费、教材费收费标准。

(一)短期培训进修费收费标准由你校根据提供培训进修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函授学院教材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三、考虑到参加你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支付的特殊情况,为便于单位结算,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可按学年交纳或一次交清,具体缴费形式由学员自主选择。

四、你校收取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校收取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短期培训进修费、教材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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