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9〕160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3-22 14:42:2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价格〔2009〕160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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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川气东送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定为每立方米1.28元(含增值税),具体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川气东送全线管道平均运输价格暂定每立方米055元(含营业税,下同),到四川、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的管道运输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0.06元、0.16元、0.32元、0.54元、0.65元、0.76元、0.81元、和0.84元。

三、上述管道运输价格已经包含损耗,供气方不得在气价外再加收损耗费用。

四、以上价格自川气东送项目投产时开始执行。如今后国家对天然气价格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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