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监〔2013〕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3-25 18:38:0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价监〔2013〕68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行政处罚的文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我们制作了《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作价格行政处罚文书起示范和参考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对《示范文本》进行适当删减或者增补。

二、《示范文本》不再包含行政复议类文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复议,应当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费行为,适用本《示范文本》。

四、《示范文本》中的《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六项文书,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展价格垄断案件调查时使用的文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办案件时,不使用该类文书。

五、《示范文本》不含价格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工作流程性文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主决定立案、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结案、销案等内部工作流程的文书形式和内容。

六、《示范文本》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计价检〔2001〕1797号)

同时废止。2013年7月1日前立案,持续到7月1日仍未结案(销案)的案件,可以继续按原

计价检〔2001〕1797号

文件执行。



附件: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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