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5〕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3月24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共同研究提出了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细化了推进划定工作的具体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两部以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为基础,依托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106个重点城市周边(原则上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面积、质量等别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了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初步任务。初步任务以城市为单位形成电子图形数据,随本通知下发数据光盘。
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据下达的初步任务,充分运用最新的遥感影像图、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等成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抓紧开展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要确保城市周边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按照核实举证结果数据汇交要求形成的报告和电子数据,经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5年5月底前联合报送两部。两部将对有关城市上报的核实举证情况进行论证,核定并下达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确保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
二、同步开展其他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参照两部对106个重点城市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初步任务的分析评估方法和核实举证要求,开展106个重点城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下达工作。同时,指导督促设区的城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工作方法,推动所辖的县级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城市(镇)周边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数据汇交方式和格式要求,逐级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下发、地方核实举证、任务核定下达等情况,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两部。
三、统筹做好城市(镇)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各有关城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统筹安排、通力合作,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扎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协同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前,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按照上级核定下达的任务和要求,先行完成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未按要求完成城市(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审批(备案)不予受理;规划调整完善后,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依照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及时划定城市周边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确保调整完善后规划确定的市(县)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全部上图入库、落地到户。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同步推进,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城市(镇)用地空间的刚性约束,切实发挥永久基本农田对优化城市(镇)空间形态的促进作用,更好引导城市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发展。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责任。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工作。请各有关城市按照规定要求,扎实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好典型、好经验。两部将对各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交流会,总结推广地方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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