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00〕3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3-31 13:59:0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厅发〔2000〕3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0年12月18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部《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确立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和供地备案制度。为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并做好与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和责任单位

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备案(见附件一);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先由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进行登记,再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备案(见附件二)。

二、备案时间和具体操作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进行汇总,并落实专人负责,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前将上一季度批准用地情况填表报部备案(一式三份)。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根据供地的实际情况汇总备案。

上报备案表的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建设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用7.0版本以上EXCEL软件将备案表制成电子表格,通过报送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备案。

三、备案检查和督促措施

对各省(区、市)建设用地备案情况,部将及时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对未及时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份,将予以通报批评。部将依据备案情况,安排各省(区、市)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的备案工作自2000年第一季度起按本通知要求实行。第一季度备案表可与第二季度备案表一并于7月中旬前报部。




附件:

一、建设用地备案表(一)(略)

二、建设用地备案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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