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06〕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厅发〔2006〕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3月24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自《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下发以来,各地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工作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一些地方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政策性、技术性问题需要研究解决。针对地方反映的主要问题,经研究,现将《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附件1)印发各地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制订征地补偿标准工作,认真领会和落实有关政策规定;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保持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和技术支持,妥善解决开展工作需要的经费等问题,全面推动工作。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为切实保证工作质量,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推迟到2006年4月底前报部平衡,有关报告必须符合《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报告的要求》(附件2)。下一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部耕地保护司。
附件:
1、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2、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报告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6年1月26日
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以及所附《征地统一年产值测算指导性意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国土资发〔2005〕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针对地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经研究,明确以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划定问题
《通知》规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人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因此:
(一)划定县(市、E)内统一年产值区域,应尽可能将同类型、质量、等级的农用地划为一个区域;可以乡镇行政界线为基础,综合考虑地形、地貌、主要农作物类别以及多种经营水平、区位等因素,将县(市、区)行政辖区划分为若干区域。
(二)一个县(市、区)原则上不宜只设定一个统一年产值区域,区域划分应尽量保持乡(镇)和行政村行政界线的完整。
二、关于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中的地类和补偿倍数问题
《通知》规定,“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典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费用,因此;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考虑了包括地类在内的多种影响
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综合性、抽象性的农用地年产值标准,不再是某一具体地类的年产值,实际执行中也不应与具体地类对应。
(二)在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区,征地补偿费用可在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综合补偿倍数进行计算,也可以分别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倍数进行计算。
(三)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倍数应与统一年产值区域相对应,即一个区域应只有一个补偿倍数标准。但是,对一些区域内土地条件差异悬殊,如土地综合质量、人均耕地、交通条件、水利设施等条件相差很大,在综合考虑多个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补偿倍数的调整幅度,但调整幅度不宜过大。
(四)征地补偿倍数的调整幅度应与统一年产值标准一并公布,以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避免确定征地补偿标准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三、关于大面积经济作物的统一年产值测算问题
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对于大面积种植经济作物的地区,可以采取以下办法测算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一)在划分统一年产值区域时作为独立区域,以该区域内主要农作物产量和价格为依据进行测算。
(二)以当地主导耕作制度及其主要农作物产量和价格为依据测算年产值标准,同时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附加收益补偿和提高地上附
着物补偿标准。
(三)除上述两种办法外,也可以在当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考虑经济发展水平、GDP增长速度、主要农作物价格水平等因素,适当提高现在执行的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
四、关于征地区片综台地价区片划定问题
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划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片,应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原则上,离城市中心区较近的区片面积应当较小,离城市中心区较远的区片面积可以适当放大;可以村为单位划定区片,也可以适当合并,一般不打破村级行政界线。县(市、区)行政辖区内单一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不能只设定一个征地区片。
五、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征地区片综台地价测算范围问题
《通知》规定,“征地区片价测算范围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但各地可以根据征地需要和实际情况扩展到城市郊区或更大范围”。因此,各地在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时,可以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等因素的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测算范围扩展到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或更大范围。
六、关于征地区片综台地价测算中的地类问题
《通知》规定,“征地区片价作为征地补偿实施过程中的执行标准,一般情况下不设定宗地补偿费修正体系;确需设定修正体系的,要严格限定修正因素并控制修正系数,修正体系应一并公布,因此:
(一)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测算方法原则上采用《通知》中规定的方法,不能简单按照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相加确定。测算结果不分地类表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般不设修正体系,公布后即为征地补偿的执行标准。
(二)对于远离城市的地方,《通知》明确的划定区片影响因素中,土地区位等因素差异不明显,而地类差异明显时,原则上不适合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于已经开展有关工作的地方,可以通过考虑地类因素划分区片的办法解决。
(三)对通过考虑地类因素划分区片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地方,可以设定修正体系。修正体系应随征地补偿标准一并公布。
七、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涉及的基本农田问题
《通知》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沪区和其他资源保护区不得划入征地区片价和统一年产值的测算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以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因此:
(一)此次测算、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二)为合理确定主导耕作制度以及收集基础资料的方便,在测算征地补偿标准时,可将基本农田纳入测算范围。但要在测算成果报告和使用说明中注明不包含基本农田。
(三)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图件上可以不标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界线。
八、关于多途径安置与征地补偿标准测算的关系问题
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补偿是关键、安置是根本。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此次工作主要解决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因此:
(一)各地应按照《通知》规定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测算征地补偿标准,不应考虑各种安置途径的影响。
(二)在征地补偿标准测算中,应重视与原有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不能降低现在执行的标准。
九、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补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林地时,应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其中,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计算。因此:
(一)农民集体所有林地,应纳入此次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范围,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二)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过程中,应做好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十、关于国有农用地的补偿问题
《通知》规定,“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统一年产值测算的范围是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的集体农用地”。《通知》同时规定,“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测算,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和国有农用地补偿测算可参照执行",因此: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针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测算的补偿标准,不涉及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问题。
(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各地可以按有关规
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问题
《通知》规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和平衡省城内各地(市、州)之间及各市(县)之间征地补偿的差异”、“测算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应注意对过去依法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尤其是对1999年至2004年期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和客观借鉴,防止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因此:
(一)测算征地补偿标准要做好省域内各县(市、区)、省际相邻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以及同时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县(市、区)内两种标准水平的平衡。征地补偿标准平衡的对象,是指在统一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基础上确定的单位突土地面积补偿数额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原有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原则上不应低于现行补偿标准。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地区间现行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应通过本次工作消除或逐步缩小。
(三)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平衡和衔接工作,要充分发挥部工作联系人及有关专家的作用,保持工作联系和沟通,把有关工作贯穿标准制订的全过程,避免部进行省际平衡时对上报成果作较大调整。
十二、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听证问题
《通知》规定,“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广泛深入地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做好有关基础资料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工作,在初步确定测算结果后,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各县(市、区)制订的标准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因此:
(一)各县(市、区)组织征地补偿标准听证,可在形成初步成果并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平衡后进行。
(二)组织听证的程序、时限及形成的材料等,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执行。
十三、关于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省份如何做好此次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工作的问题
对于已经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制订并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省份,可以继续执行已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部业务培训要求,上述省份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和部的统一部署,抓紧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测算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水平。如果现行标准是最低保护标准,可在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区域或区片的执行标准。
(二)在现有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转换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保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和表达方式的一致性。
十四、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
《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因此:
(一)此次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不涉及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
(二)对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综合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以及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可按照《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办法。
十五、关干测算成果图件要求的问题
(一)县(市、区)的图件成果可参考部培训材料的格式执行。具体技术要求,如比例尺、底图种类等,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尽量使用数字化图件,以方便今后标准更新和有关基础业务建设。
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报告的要求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报部平衡报告分文字、表格两部分,以厅(局)文件形式上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作情况概述
(一)工作部署、组织领导、技术支持有关情况;
(二)省级人民政府对工作的具体意见或要求;
(三)推动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有关部门协调情况;
(五)市(县)组织听证情况。
二、测算结果分析
(一)征地补偿标准制订的范围
主要说明全省(区、市)制订征地补偿标准的县(市、区)数量、制定标准的类型(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及分布特点。
(二)征地补偿标准水平分析
1.各县(市、区)征地补偿平均标准的区域分布规律。
2.各县(市、区)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与原征地补偿标准之间的差异分析及衔接情况。
3.各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与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的分析情况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情况
1.本省(区、市)采取的标准平衡方法和措施。
2.各县(市、区)之间征地补偿标准平衡分析。
3.省际相邻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平衡分析。
三、制订征地补偿标准的技术思路及方法
(一)本省(区、市)标准测算总体技术思路和方法。
(二)对各县(市、区)制订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方法进行归纳总结。
(三)对有关特殊情况及处理方法的说明。
四、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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