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管字〔2013〕747号《国家海洋局关于组织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海洋局关于组织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海管字〔2013〕747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3月24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海洋厅(局):
2012年3月以来,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11个沿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了未来十年我国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战略和目标。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全国、省级区划的批复要求,现就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意义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功能区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县人民政府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定依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也是沿海市县制定海域、海岸线专项管理政策,具体落实“五个用海”,实施海域综合管理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对保障海洋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编制原则
(一)落实目标,强化管控。市县级区划的编制要强化海洋功能区划自上而下的控制作用,分解落实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细化明确海域功能定位和管理要求,不得通过编制市县级区划降低省级区划的管控作用,维护海洋功能区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各省(区)应根据本地区特点,确定市县级区划编制的组织方式和编制单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条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开发利用形势等特点,突出专题性区划内容,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产业,通过编制市县级区划,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目标和措施。
(三)纵向衔接,横向协调。市县级区划编制过程中,应做好与上级区划的衔接,以及与同级相关规划的协调,准确定位并合理安排本地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等规划工作,应充分征求地方有关部门、用海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编制要求
(一)有重点地划分二级类海洋功能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养殖、交通运输等重点产业用海需求,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进一步划分二级类功能区,对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可视情况划分二级类功能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不再划分二级类功能区。
(二)严格依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要做到功能区界线一致,即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一级类功能区和二级类功能区的划分必须严格控制在省级区划一级类功能区范围内;功能区管理要求一致,即不得扩大省级区划明确的兼容范围,不得增加省级区划未明确的兼容功能,在功能区环境质量管理要求上不得低于省级区划要求;目标指标一致,即全省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中各项目标指标的总和必须达到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指标。
四、报批要求
(一)统一编制,整体报批。各省(区)根据本地区特点,也可将市县两级区划合并为一级编制,即只编制市级区划或县级区划。区划成果应以市为单位整体报批,提高市县级区划编制效率。
(二)加强指导与监督。各省(区)海洋厅(局)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在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中切实履行好指导和审核职责。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完成后由各省(区)海洋厅(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组长和半数以上的评审专家,应由国家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中的专家担任。市县区划成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省(区)海洋厅(局)统一报我局备案。
国家海洋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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