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测成字〔2009〕3号《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4-13 12:53:31
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测成字〔2009〕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3月24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公告2020年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针对一段时期以来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涉密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存在不规范行为、出现随意领用涉密测绘成果甚至丢失涉密航空摄影成果等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航空摄影成果先送审后提供使用的规定。未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经有关军区进行保密审查的航空摄影成果一律不得提供使用。
二、必须严格按照先归档入库再提供使用的规定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国家级基础测绘成果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归档入库;地方基础测绘成果向地方相应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归档入库。未归档入库的涉密测绘成果一律不得提供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服务系统上发布、更新测绘成果目录信息,方便使用。
三、要严格执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机关负责成果管理的机构统一办理审批事项,不得多头审批、越级审批。未经行政审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供使用涉密测绘成果。
四、各测绘资质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依法开展测绘活动获取的涉密测绘成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成果安全。需要向其他法人或者组织提供使用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五、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必须依据经审批同意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如需要用于其他目的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
六、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失泄密隐患和风险,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行为要依法严查,对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行政或刑事责任。
涉密测绘成果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一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成果提供使用行为。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狠抓落实,确保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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