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字〔1992〕400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4-17 15:41:53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价费字〔1992〕40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财规〔2000〕4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社会科学院: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你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查,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根据中发〔1985〕6号《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你院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收费由你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你院的各类培训收费,按照培训所在地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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