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6〕21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发〔2006〕21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7年11月29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 以下简称 《决定》) 中强调了 “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的政策。经商财政部,现将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规定重申如下,请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贯彻落实。
一、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财务处理
企业申请取得探矿权按规定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均可作矿产勘查成本处理。
企业在矿产勘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发生时作矿产勘查成本处理。矿产勘查完成后,其成本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形成地质成果的,转作地质成果处理; 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转入当期损益。
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财务处理
企业取得采矿权按规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作管理费用处理; 企业按规定交纳采矿权价款作无形资产处理,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三、企业在矿产勘查和开采过程中发生的工具、器具、仪器、设备等资产购置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规定计提折旧,不得在购置时一次转作成本、费用。
四、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有关支出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 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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