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7〕9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4-19 20:20:57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发〔2007〕9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7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土资规〔2017〕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部署,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颁发采矿许可证期限过短问题,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应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山服务年限长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七条规定的上限时,应按法定有效期的上限办理采矿登记;当矿山服务年限不足法规规定的上限时,应按矿山实际可生产年限办理采矿登记。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有效期限办理采矿登记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根据工作需要酌情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一年,并且应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原因。

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采矿权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采矿权年检工作,严格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年检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登记发证管理机关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各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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