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05〕12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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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能源〔2005〕120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3年1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能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风电设备制造国产化步伐,不断提高我国风电规划、设计、管理和设备制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国风电技术体系,更好地适应我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需要,现将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风能资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各省(区、市)要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风能资源的原则,结合能源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区、市)的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风电场址和有关要求,以指导风电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风电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有关核准程序和条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三、风电场建设的核准要以风电发展规划为基础,核准的内容主要是风电场规模、场址条件和风电设备国产化率。风电场建设规模要与电力系统、风能资源状况等有关条件相协调;风电场址距电网相对较近,易于送出;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

四、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风电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风电建设的规划工作和前期工作,高度重视风电设备制造的国产化,将风电建设、产业和市场培育、人才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降低风电建设成本,提高风电运行和管理水平,增强风电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风电产业的更快更好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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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发改能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风电, 建设, 管理, 要求, 通知, 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