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能源〔2004〕17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4-20 12:02: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能源〔2004〕1716号





1、2013年修订,修订依据:2013年1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能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2、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6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发改能源〔2016〕13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了做好水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经研究,现将水电建设主要河流划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河流包括大型河流、国际河流和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

(一)大型河流指流域面积在5万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和可开发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的河流,主要包括以下河流的干流河段。

长江水系:长江干流、金沙江、雅砻江、岷江、大渡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汉江、湘江、沅水、资水、赣江。

黄河水系:黄河干流、渭河。

珠江水系:珠江主源河段的珠江干流、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和南盘江,以及北盘江、柳江、郁江。

东南沿海诸河:钱塘江、闽江。

(二)国际河流是指所有的跨国界河流和边界河流,如东北地区的额尔古纳河、黑龙江、乌苏里江、鸭绿江、图门江、绥芬河等,西南地区的红河、澜沧江、怒江、依洛瓦底江、雅鲁藏布江等,西北地区的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阿克苏河等。

(三)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是指水力资源可开发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及以上的跨省界河流和边界河流。分别为:

长江水系:鲜水河(青、川)、牛栏江(云、贵)、横江(云、川)、绰斯甲河(青、川)、白龙江(川、甘)、白水江(川、甘)、涪江(川、渝)、酉水(鄂、渝、湘)、溇水(鄂、湘)、堵河(陕、鄂)。

黄河水系:洮河(青、甘)、大通河(甘、青)。

珠江水系:黄泥河(云、贵)。

东北诸河:松花江(吉、黑)、牡丹江(吉、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上述主要河流划分的要求,认真做好水电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实现能源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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