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收益〔2011〕1186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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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收益〔2011〕118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9年11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20号







各中央企业:

为及时了解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规范信息报送,提高报告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资本预算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是加强资本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反映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根据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的要求,切实做好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报告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报告,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包括资本预算支出安排进度报告(以下简称进度报告)、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以下简称决算报告)、资本预算支出后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以及相关情况说明等。

三、进度报告是资本预算资金拨付和执行过程的报告,主要反映资本预算资金的到账情况、企业内部的拨付流程和账务处理情况及资本预算支出的调整变动情况,是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阶段性报告。

(一)企业应于资本预算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库资金拨付及企业入账的简要情况说明,包括请款情况、到账日期、金额、入账科目等。该说明由企业资本预算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报送国资委收益管理局。

(二)企业应于资本预算资金到账后3个月内报送阶段性进度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资本预算资金拨付金额和拨付流程(拨付过程中涉及的各级企业股权结构变化、账务处理、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企业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三)在资本预算支出执行过程中,受重大政策、环境变化以及企业重大战略调整等影响,确需对资本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资金投向、额度等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当及时报送资本预算支出调整申请,说明资本预算支出调整的理由和调整方案。

四、决算报告是预算年度终了企业按照乐动体育ldsports5.0 要求,根据统一的编报要求编制的资本预算支出年度执行结果,全面说明资本预算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本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是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年度总结报告。决算报告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决算通知要求编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决算报告应包括报告正文、报表、软件数据以及鉴证证明等。

(一)决算报告正文应包括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年度总体情况、预算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资本预算管理的相关措施、截至决算日资本预算项目的进展情况、资本预算使用效果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

(二)决算报表主要反映资本预算资金的安排和实际使用情况,应按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要求的编报口径、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如实填报。

(三)决算鉴证证明是企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者经国资委认可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决算报告正文及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国资委根据资本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资本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编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建议草案,并对企业报送的资本决算进行批复。必要时,国资委将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资本决算进行审计。

六、评价报告是资本性支出预算项目执行完成后根据设定的资本预算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资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全面总结报告。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资本预算项目的简要情况、资本预算项目目标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目标采取的措施、资本预算项目的进展情况,资本预算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等方面。

七、评价报告应于资本预算项目完成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报送。截至决算日已经执行完成的资本预算项目,评价报告可以随同决算报告一并报送,也可以将评价报告的内容并入决算报告。对于跨年度的重大(重点)资本预算项目应单独报送评价报告。对于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资本预算项目,国资委将根据需要组织对其开展评价。

八、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建立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子企业资本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按要求收集、审核并汇总各资本预算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国资委。

九、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内容不完整、数据不真实,以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其重新编报,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 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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