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分配〔2006〕24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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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分配〔2006〕243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9年11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20号






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中央企业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四技”收入)和业余设计奖,对激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调动科研设计人员积极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企业计提标准不规范、提取金额较大等。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渠道,加强人工成本管理,现就中央企业(含子企业)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管理(试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有关政策规范计提的中央企业,可一次性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61号)中将各种单项奖及其他工资性支出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要求,经国资委核定后,企业可申请将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一次性纳入工资总额,以后年度只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不再另行计提。

纳入工资总额的计提部分应向从事创新劳动的科研设计人员分配,提高科研设计人员的收入水平,并应实行动态化管理,不断强化内部分配的激励功能。

二、对暂不能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严格按政策规定规范计提

对暂不能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仍需单独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的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对近三年(2003-2005年)的提取情况进行自我检查,与核定的工资总额一并计算是否符合“两低于”原则,在企业内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制订有关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审核后试行。

(一)对计提技术奖酬金的企业,技术奖酬金的收入和相应的支出应纳入企业统一核算。技术奖酬金的计提基数为技术合同的净收入,计提比例不得超过技术合同净收入的25%。技术合同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收入扣除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与合同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成本费用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直接费用以及分摊的设备折旧费、辅助费用等间接费用。企业不得以技术合同额或技术合同的主营业务利润为基数提取技术奖酬金。将技术合同委托给其他单位完成的收入不得计提技术奖酬金。

(二)对计提业余设计奖的企业,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将计提的业余设计奖纳入企业统一核算,并要明确区分设计收入与业余设计收入。业余设计收入直接扣除核定的定额指标后按剩余部分的20%计提业余设计奖。核定的业余设计奖定额指标为业余设计收入(产值),收入定额要大于本企业上年人工成本总额、且人均收入定额要高于本企业上年人均人工成本。付给转包、分包单位的收入不得计提业余设计奖。

(三)企业按有关规定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是对科研设计人员的奖励和激励,不得将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转化为全体员工的固定性工资收入,也不得从工资总额中扣减科研设计人员的工资用于其他人员的分配。

(四)同一技术合同或同一技术给不同用户的技术合同不得重复计提技术奖酬金。不得同时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

三、加强企业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申报和清算制度

(一)企业应制订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包括计提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的人员范围、计提收入、扣除标准、科研设计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及2005年计提情况(包括认定的合同名称、参加人员、合同收入、扣除比例及计提金额等),在申报2005年工效挂钩方案和申报2006年工资总额计划时,报送国资委审核清算,同时抄送外派监事会。

(二)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应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在相应成本费用科目中据实列支,通过“应付工资”账户下设置的“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计提的业余设计奖”明细科目核算,原则上当年没有余额,并按规定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人工成本统计表中填列。

(三)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的监督检查,对多提多发的,将根据审核清算情况相应核减企业效益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基数。没有计提的企业已纳入工资总额,不再计提。

(四)企业计提的技术奖酬金和业余设计奖,应在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会计报表附注补充资料中披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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