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9年11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20号)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进一步落实全员业绩考核责任,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
为全面推动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最大范围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最大限度地调动、发挥中央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中央企业稳健科学发展,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核查办法。
一、核查内容
根据《指导意见》,核查内容重点包括考核机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用、监督检查、考核范围等五项。
(一) 考核机构。
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组织体系。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建立健全领导机构。
2.建立工作机构。
3.集团负责人担任考核机构负责人。
(二) 考核制度。
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强化业绩考核的机制和制度保证。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全员业绩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制度。
(1)总部对集团领导班子副职考核制度。
(2)对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考核制度。
(3)对集团总部员工考核制度。
(4)对所属二级企业负责人考核制度。
(5)二级企业对领导班子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员工考核制度。
(6)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负责人考核制度。
2.建立、健全考核档案。
(三) 考核结果应用。
要高度重视业绩考核结果的应用和反馈,提出改进方向,引导先进企业、优秀管理者和员工不断创造卓越业绩,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结果的分级比例,避免考核等级的平均化倾向,促进企业深化内部制度改革。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
2.对各级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
3.对各级领导班子副职的薪酬分配系数适当拉开差距。
4.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和岗位调整挂钩。
(四) 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实施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自查,强化督导检查,持续改进和提高全员业绩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注重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的统一,对考核过程中目标的执行、评价、反馈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等各个环节实施闭环管理。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考核办法及相关制度公开。
2.集团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督导检查。
3.各级企业定期对考核工作自查。
4.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5.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考核办法、考核过程受群众监督。
(五) 考核范围。
要切实加大业绩考核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实现考核的全方位覆盖,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压力从上到下层层传递。核查具体内容包括:
1.对集团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
2.对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3.对集团总部员工的考核。
4.对所属二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5.二级企业对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
6.二级企业对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7.二级企业对三级企业负责人的考核。
二、计分规则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2号)第三十二条“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的规定,制定计分规则。
(一)按照《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填报情况、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督察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扣减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多扣1分。其中“考核机构”权重10%,计0.1分;“考核制度”权重20%,计0.2分;“考核结果应用”权重20%,计0.2分;“监督检查”权重20%,计0.2分;“考核范围”权重30%,计0.3分。
(二)“考核机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用”、“监督检查”4个项目中,每缺失1小项扣减0.1分。
(三)“考核范围”项目中,每小项的覆盖率低于90%的扣减0.1分,最多将所属考核项目分值扣完。
(四)对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企业,一经查实,直接扣1分。
三、组织实施
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报国资委(综合局),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二)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择机开展督查、指导。
(三)监事会对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在充分调研、摸清实情的基础上,选取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效果好、有特色的企业,适当时候组织交流、研讨。
附件:
1.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
2.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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