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06〕2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6-07 01:55:0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厅发〔2006〕2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5年8月1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的要求,为规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部研究制定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煤炭矿产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2.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图图例【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





一、总体要求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既是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已有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整合的重要依据。

(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矿业权设置方案拟设区块或矿区范围要符合规划分区要求,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布局。

(二)要充分收集已有的地质资料,根据矿区自然界限和构造、矿体赋存形态变化以及目前国内外的开采技术经济水平、矿区的水、电、路布局,考虑国家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产能布局要求,按照开采规模与井田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能集申规模开发的不能人为分设矿业权。

(三)对地质勘查工作达到精查程度的区域,应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对地质勘查工作在普查程度以上精查程度以下的区域,应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对以往已经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项目,凡地质勘查工作尚未达到精查程度的,申请人在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时可以依据设计部门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补做地质勘查工作的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申请人在限期内进行补充勘探。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中拟设矿业权的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开发主体;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前已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应依法维护共合法权益;同时,对设置不合理,在方案划分的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内设置了多个矿业权的,要通过资源整合减少数量,不能增加新的主体矿业权转让时,要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应优先转让给毗邻的矿业权人。

(五)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矿山设计单位编制。

(六)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充分论证,专家组应形成书面意见。编制单位依据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的规定上报并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技术要求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由文字说明书和图件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要求也括:

(一)分矿区概述矿区地理位置、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所在地交通、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以及矿区内煤炭资源地质工作情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等。

(二)用表格的形式列出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证号、名称、矿区范围坐标、面积、有效期限等详细情况,其中采矿权分布列表按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分大、中、小分列并列出占用的资源储量。

(三)根据编制原则对确定设置的矿业权数量、规模、位置等划分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四)矿业权设置方案结论中要对设置的矿业权数量、矿区范围、资源储量、位置、面积、拐点坐标、标高等进行描述。

(五)矿区矿业权设置平面图中要有地理要素、地质勘查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拟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和范围、小矿资源整合范围等内容。在图左下角分别以附表形式简要列出拟设矿业权名称、资源、面积等情况和已设矿业权名称、资源、面积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地理部分。以本省 (区)1:50万基础地理图为基础,经适当简化后,作为底图,包括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界线、乡镇以上居民地、铁路和主干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及标志点。

2.基础部分。标明规划矿区范围、煤层零点边界、分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标明共工作程度及范围;煤层露头线、煤层等深线、断层、褶曲等;拟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已设探矿权、采矿权范围。

3. 矿业权设置方案图以单个国家规划矿区为对象绘制,比例尺以能清晰显示、标注各类探矿权、采矿权矿区范围为原则确定,地理要素图例遵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他要素图例见附件2。

(六)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所采用资料的年份截止到2005年底,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动态管理,滚动修编。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部提交矿业权设置方案成果时,应连同电子版文件一并上报。

各省(区)国土资源厅要高度重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加强对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技术、经费保障,确保圆满完成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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