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电发〔2011〕2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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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电发〔2011〕2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促进地质找矿快速突破,部正在研究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管理措施。为做好衔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首批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整装勘查区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10号)确定的整装勘查区内矿业权空白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仍可正常办理);已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程序的,暂缓审批;部暂停整装勘查区内矿业权空白区的矿业权配号。
请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抓紧组织编制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审批(具体要求部将另行通知),矿业权设置方案批准后,按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求设置矿业权。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批复前,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按照整装勘查部署急需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部批准后,可以设置矿业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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