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7〕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发〔2007〕2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4年9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不再暂停受理新设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精神,避免因煤炭勘查投资过热而出现产能过剩问题,保持煤炭生产基本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煤炭普查和必要详查的,可以设置煤炭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
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进行煤炭勘查,要制定煤炭勘查专项资金计划,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同意后,按规划有计划地设置煤炭探矿权。所设煤炭探矿权要按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办法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的要求,继续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和备案。已经批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凡现有的矿业权布局与批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不一致的,要进行整合和调整。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受理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煤炭探矿权申请(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煤炭探矿权)。如发现有违规出让煤炭探矿权行为的,国土资源部将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发布前受理的煤炭探矿权申请,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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