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7〕19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土资发〔2007〕19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情况,掌控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家底”,加强矿业权管理,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部决定从2007年8月开始到2009年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物质保障。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是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国情调查。做好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是进一步促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合理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依据;是研究制定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宏观调控,促进矿产资源产业合理布局的重要前提;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工作内容
1.矿产资源储量核查。以煤、煤层气、石油、天然气、铀、铁、锰、铬、铜、铝、铅、锌、镍、钨、锡、锑、钼、锂、稀土、金、银、硫、磷、钾、硼、重晶石、萤石、菱镁矿等28种重要矿产为主要核查矿种,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增加核查矿种范围,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铀矿的核查工作由部直接组织。
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确定的矿区为单元,理清采矿权与矿区的归属关系。在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提交矿山储量年报基础上,核销矿山企业已损失的资源储量和采空区的资源储量;对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剩余的资源储量、建设项目压覆的资源储量未登记的进行补登记。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编制矿区储量核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据实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信息。
以大中型矿区为重点,分析未占用资源储量的原因,依据矿区矿产资源赋存特点,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的意见。
2.矿业权核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组织全面核查,重点查清探矿权采矿权的拐点坐标、面积以及相关的基本信息。涉及部登记发证的,由部提供相关数据后由所在省一并组织核查。本次探矿权采矿权核查采取以实地核查为基础,与室内汇总统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以往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发证时矿区范围未进行过实地核定的,在本次探矿权采矿权核查中均需补做实地核定工作。实地核查可委托具有测量能力的有关机构进行。对于在核查中发现的矿业权重叠、坐标有误等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一时难以处理且引起纠纷的,应在一定的工作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经统计汇总后由上一级发证机关负责审查。涉及省(区、市)行政边界的矿区范围,一律以探矿权采矿权信息系统中划定的行政区划边界为准,超越信息系统确定的区划边界的,应自行纠正;已因此引发纠纷的,要先纠正边界坐标,再商议解决。本次核查工作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地相衔接,统一编制省级探矿权采矿权分布图。矿业权核查工作要推进探矿权统一配号制度的实施和采矿权统一配号试点,建立采矿权信息卡和基于互联网的全国探矿权采矿权实时动态监管体系,实现矿业权管理规范化和政务信息公开。
3.结果汇总与应用。分析各矿种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利用状况和利用潜力,按单矿种或部分矿种组合,编制矿产资源储量分布图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状况图。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研究提出各类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各省要按照全国总体部署和统一要求,结合本地矿产资源特点和管理工作现状,编制具体实施方案,于2007年9月底前报部备案。
(二)工作进度
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由部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1.2007年下半年,部组织完成总体工作方案和技术要求的编制,制定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方法、指标和成果反映形式,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的技术培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本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的立项等准备工作。
2.2008年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并完成本地区矿产资源储量核查、矿业权核查和结果汇总工作。
3.2009年,在各省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部组织汇总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成果,形成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单矿种现状调查报告、图件;完善全国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
(三)经费保障
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列入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及其管理实际,统筹安排,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的资金支持,保证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组织实施
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和统一进度”的思路,部决定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并与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工作领导机构合并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储量利用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价和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题工作组,负责评价和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进展,组织各省成果、全国汇总成果及部分专题成果的验收,负责成果上报和向社会发布。
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总体工作方案和技术要求的编制,以及实施过程的技术指导,负责部分专题研究和项目成果汇总等。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做好项目组织协调工作,落实项目承担单位,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组。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
200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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